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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全国236个地区和单位为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
其中,我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等4家单位荣获“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具体名单如下:
海南省(4个)
昌江黎族自治县
琼海市公安局
乐东黎族自治县千家镇
海南省律师协会
(省民宗委政策法规监督处 赵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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