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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工作要求,我委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与国家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和政策不相符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2年7月11日前将意见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策法规监督处反映(信函以邮戳到达日为准)。电话:0898-65340305;传真:0898-65306602;邮寄地址: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135室(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邮编:570204;邮箱:mztj135@163.com。
附件: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 6月 30日
附件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调控人口数量,实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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