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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表彰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时间:2022-10-09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引导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各界和各族干部群众携手并肩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局面,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表彰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授予200个集体“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300名个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决定》要求,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讲好内蒙古民族团结故事,讲好内蒙古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故事,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区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和各族干部群众要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始终把维护民族团结作为生命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自觉做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忠实践行者,做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倾力建设者,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积极促进者,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坚定维护者,擦亮“模范自治区”金字招牌。

  《决定》要求,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守望相助、团结奋斗、一往无前,奋力开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全力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努力为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原文链接:https://www.neac.gov.cn/seac/xwzx/202209/11589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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