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6个地方和单位被国家民委命名为 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时间:2023-01-30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近日,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命名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决定命名283个地方和单位为第十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5年。我省西宁市、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西宁市城北区、西宁市城东区、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海东市民和县官亭镇、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体旅游广电局、黄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海东市互助县中医院16个地方和单位榜上有名。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有形有感有效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着力推进新时代青海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培树了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为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共同建设伟大祖国、共同创造美好生活,推动新时代青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省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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