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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通知》精神,近日,我省下达2023年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34598万元,资金直拨到县(区)。其中:西宁市1区3县3710万元,海东市2区4县9696万元,海南州5县3613万元,海西州2市3县2408万元,海北州4县2597万元,黄南州1市3县3056万元,果洛州6县4691万元,玉树州1市5县4827万元。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安排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乡村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主要用于支持民族手工业等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等。优先支持产业发展,确保2023年资金用于产业项目的比例达到60%以上。
省民宗委要求各地民宗部门加强与当地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沟通协调,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所属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的指导和资金项目调度,做好2023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将突出“融”的项目优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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