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民族调查网
首页 > 民族焦点 > 正文
【归档】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
桂政发[1982] 5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家民委于一九八二年二月二日以[82 ]民文字笫43号文件批准了我区上报的《壮文方案》(修订案),现予公布推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后出版的壮文图书、报刊、新刻制的壮文印杂,书写的机关名称牌子等. 应按修改的壮文符号书写、刻制;以原壮文刻制的印章、书写的机关牌子,可在今年内逐步更换,在未更换前,原来印章继续有效。
二、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局和壮族聚居地区的地区行署、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地、有步骤地组织壮族人民群众学习壮文,并相应地做好壮文书刊的出版工作。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附:1.《壮文方案 >(修订案);
2.对《壮文方案 > 进行部分修改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三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pdf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族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族调查网 mzd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