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民族调查网
首页 > 追踪报道 >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宗函〔2009〕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及管理、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上述通知的规定,需要进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其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现将两个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院校做好申报认定工作。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族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族调查网 mzdc.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4 13391650821 010-53386791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lyscfzdy@163.com 客服QQ:3420238713 通联QQ:2135697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