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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
伊犁州人大常委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到《条例》制定各环节和全过程,通过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函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条例》中有16条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为规范。
《条例》坚持“小快灵”立法,在结构上不设章节,全文共19条,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立法目的,涉及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完善设施等措施,逐步推动构建各民族互嵌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各族群众提供丰富的公共文化服务,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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