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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泸州市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规范示范创建工作,近日,印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创建方案》)。从创建目标、创建程序、创建管理、创建保障等方面对创建工作进行明确。
(1)明确创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省、市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广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理念,持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2)规范创建程序。自评与集中评审相结合,对照国家创建工作测评指标,细化创建工作自评指标,对自评超90分的地区单位,按照现场复核、专家评审、命名公示、命名授牌的程序进行创建,自评未达90分的不能申请创建。
(3)创新管理机制。建立抽查和复核机制,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对已命名的示范地区单位或教育基地进行抽查,命名期满5年开展复核工作,加强日常指导巩固,提升创建工作水平。
(4)强化创建保障。加强组织和经费保障,创建工作由区县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将创建工作纳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目标绩效考评内容,将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激励。
下一步,泸州市将严格按照《创建方案》,开展好示范创建工作,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纵深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区示范单位和教育基地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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