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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宣传部、自治区民委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百千万示范引领”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打造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升级版。
《意见》要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的若干措施》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各地区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以培树更多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为引领,着力打造新时代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升级版”。提出到2027年,全区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超过100个,自治区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超过1000个,盟市和旗县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超过10000个目标。
《意见》明确,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充分彰显贯彻落实主线的鲜明特征和特色亮点。在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镇、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基础上,积极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阵地。着力优化各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争创和命名工作流程,坚持培育在先,对培育对象做好长期指导和支持,切实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经得起检验。
《意见》明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盟市创建,提升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旗县(市区)争创工作水平,大力推选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做模范的基层单位,聚焦主线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命名各项机制,抓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管理,深化以亮点培树促重点发展工作方法,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提质增效,鼓励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探索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单位。把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百千万示范引领”工程情况纳入盟市和区直部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考核,全面压实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责任,推动各方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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