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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民族工作大局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新时期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战略定位之一。2019年5月1日,云南省就已经施行《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规划与建设、保障与服务等方面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
为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执行力,进一步健全示范区建设制度体系,推动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云南省人民政府以行政规范性文件方式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云政规〔2020〕4号)并于2021年1月1日施行。
为便于社会公众、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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