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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要抓紧清理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扎实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确保民法典在四川省全面有效实施。
据悉,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民法典涉及的省、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则不一致的,与民法典关于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不一致的,上位法已因民法典出台而被修改或废止的,以及其他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省、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清理后,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各地各部门(单位)认为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民法典的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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