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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民族发〔2022〕14号
各市(州)民委,长白山管委会民宗局,相关县(市、区)民宗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涉农统筹整合部分)指标的通知》(吉财党政指〔2022〕960号)和《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指标的通知》(吉财党政指〔2022〕959号)精神,2023年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已由财政厅下达到你市县财政局。
请你单位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8〕834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国家级脱贫县,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执行。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脱贫县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照《吉林省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21〕613号)执行。
各地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认真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2023年度第二季度、第四季度终了后,汇总报送吉林省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联 系 人:孟祥超 0431-88904873
电子邮箱:xingbianban@126.com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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