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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民族宗教委(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函〔2021〕49号)、《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2021年民族语文翻译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拟于11月召开。现将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对象
我省直接从事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自由职业者。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民族语文翻译行业发展的职业使命感,具备相应的民族语文翻译专业能力和业务技能。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四)申报高一级职称规定年限内的年度综合考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申报各级别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学历和履历条件:
1.三级翻译
(1)具备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符合条件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考核合格者;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或民族语文工作3年以上者。
(2)中专毕业担任翻译员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5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10年以上。上述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的基础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并有一定的少数民族语和国家通用语两种语言和文字基础知识者,可推荐评审三级翻译职称。
2.二级翻译
(1)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具备硕士学位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者,或大学本科毕业工作1年以上再获得硕士学位后又从事民族语文工作2年以上考核合格者;具备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位证书聘任三级翻译职务3年者;大学本科毕业聘任三级翻译职务4年以上者,或非本人原因没有聘任三级翻译职务,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5年以上者。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10年以上并聘任三级翻译职务4年以上者;中专毕业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15年以上并聘任三级翻译职务4年以上者;非本人原因没有聘用三级翻译职务,而专科毕业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10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15年以上者。上述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比较系统的少数民族语和国家通用语两种语言和文字基础知识,工作中有一定成绩,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文和所从事的少数民族语文者,可以推荐评审三级翻译职称。
3.一级翻译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3年;或具备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4年;或具备非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二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5年。
4.译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一级翻译职称后,从事民族语文翻译工作满5年。
(六)特殊人才申报:符合《云南省特殊人才职称资格与职业资格评价办法》(云人社发〔2014〕10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的特殊人才申报评审范围,学历和履职年限达不到第(五)条要求的正常申报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取得《云南省民族语文翻译专业职务贯彻执行<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云人职发〔1993〕5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评审条件(其中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破格推荐条件,可按要求申报民族语文翻译专业高级职称。
三、申报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
1.省属单位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公示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2.州(市)所属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公示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还须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推荐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3.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人员:须由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人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方可受理其申报材料。
4.“定向评价”人员:按我省现行职称申报评审方式和定向评价申报评审渠道开展申报推荐工作后,由所在“定向评价”州(市)、县统一报送。
(二)申报审核要求
1.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2.申报人根据《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定向评价”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怒江、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审”专用)》)(附件1或附件2)的填表说明以及《职称申报材料规范要求》(附件5)要求,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填写申报评审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的《职称资格评审印证材料》,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诚信承诺。
《职称资格评审印证材料》中的复印件上均须由单位审核原件并签署“经审核,此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材料不符合附件5要求,导致无有效印证材料的各项情况不予认可影响评审的,由申报人自行负责。
申报人的年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等计算时间,统一以召开评审会议当月为截止时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用人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材料规范性符合《职称申报材料规范要求》,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工作。经审核同意推荐的,须将申报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及学术、业绩成果等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申报评审表》表一至表九内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明确推荐人选产生方式、公示情况等,填写《申报评审表》相应栏及《2021年资格审议、评审名册》(附件3),出具《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公示情况说明》(附件4)及公示相关材料,以上材料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按照国家关于疏通职称申报评审堵点问题有关精神,申报人员的《印证材料》中无需提供学历、学位证明材料,实行申报人员承诺制,由用人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属地行业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4.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须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条件、材料、程序进行复核把关,并对复核情况负责。符合要求的,须明确推荐意见,签署审核人员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或出具委托评审函。
5.民族语文翻译专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须按照申报评审范围、条件和工作要求,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或申报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要求申报人及时补正。材料补正工作不能影响评委会召开时间,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组建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评审会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在召开评审会议7个工作日前报送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三)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1.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统一按以下要求送达材料受理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工作日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交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党委(人事处)。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云南民族大厦9018室,邮编:650031,联系人及电话:杨环,0871—65360116。
根据“云人职发〔1993〕53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申报副高级(一级翻译)职称,须经2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对其翻译或科研成果进行鉴定;申报译审职称,须经2名正高级职称专家对其翻译或科研成果进行鉴定。报送高级职称材料时,报送单位须先交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党委(人事处)进行初审合格后,再交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秘书科办理《专家书面鉴定》。
2.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交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北门街55号504室,邮编:650021,联系人及电话:刘剑文,0871—65322919。
3.材料明细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或《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怒江、迪庆州和6个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审”专用)》一式3份(含电子版),A3纸双面打印、中缝装订,表十七必须排版在封底。注意不同人员须分别下载使用正确版本的表格,否则不予受理。
(2)《2021年资格审议、评审名册》一式两份(含电子版)。
(3)《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公示情况说明》一份。
(4)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申报人员,提供能证明单位非公性质及本人与单位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5)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附本人近期彩色证件照电子版,初、中级职称申报人员提供免冠小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含电子版),注明姓名身份证号。
四、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
(一)根据《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0号)精神,民族语文翻译专业自2020年起调整设置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各级别职称的名称分别为三级翻译、二级翻译、一级翻译、译审,《云南省民族语文翻译专业职务贯彻执行<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云人职发〔1993〕539号)中原助理翻译对应三级翻译,原翻译对应二级翻译,原副译审对应一级翻译,译审不变。
(二)本年度民族语文翻译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在现行云人职发〔1993〕539号文件有关条款基础上,根据人社部发〔2019〕110号及我省职称评审最新政策要求严格把握评价标准条件,进一步提高职称评审质量。
(三)继续做好怒江州、迪庆州和曲靖市会泽县、昭通市镇雄县、丽江市宁蒗县、普洱市澜沧县、红河州屏边县、文山州广南县“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高级职称评审(含副高级、正高级)工作。以上州、县人员中符合“定向评价”条件的,可按自愿参评原则,根据所在州、县“定向评审”程序申报评审“双定向”职称。
(四)“定向评价”人员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及以下单位人员,按照《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宽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06号)等规定办理。
(五)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按照《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0号)等规定办理。
(六)按照特殊人才、“定向评价”人员、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等规定对发表论文不作硬性要求,未提供正常评审条件规定发表论文的申报人员,须提交1500—3000字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个人业务工作报告的内容为本人对本专业技术工作的经验总结、心得体会、研究探讨等,形式不限。
(七)本通知所涉及的附件均可至云南民族宗教网公示公告栏(http://mzzj.yn.gov.cn/zfxxgk/zfxxgkml/tzgg/)下载。
(八)材料清退:所报评审材料除《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及代表作退回外,其余材料均不予清退,请申报人员做好所需相关材料的备份工作。清退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至1月21日(工作日),届时请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级别评委会承办部门办理清退,逾期将作销毁,不再另行通知。
(九)职称证书办理
1.高级职称证书:省属单位申报人员由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党委(人事处)于次年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时限统一办理后通知领取;州(市)申报人员由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请与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系领证事宜。
2.初、中级职称证书:由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党委(人事处)于次年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时限统一办理后通知领取。
收到领证通知后,请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到相应级别评委会承办部门领取。
(十)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通知印发后,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相关工作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1.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21版.doc
附件: 2.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定向评价专用).doc
附件: 3.2021年资格审议、评审名册.doc
附件: 4.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材料公示情况说明.doc
附件: 5.职称申报材料规范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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