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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按照省信访局关于在全省部署开展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要求,现将《省民族宗教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省民族宗教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省民族宗教委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民族宗教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
2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过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3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4 | 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5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审批 |
6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7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核(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
8 | 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云民宗办发〔2015〕21号)、《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二)不服省民族宗教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民族宗教委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对违反《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2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3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主办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处罚 |
4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5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三)不服省民族宗教委作出的其他行政职权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省民族宗教委作出的以下其他行政职权行为(见下表):
序号 | 其他行政职权行为内容 |
1 |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定 |
2 | 全省性宗教团体直管宗教活动场所及有特殊影响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
3 | 全省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4 | 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
5 | 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6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备案 |
7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
8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变更登记手续办理 |
9 | 全省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查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云民宗办发〔2015〕21号)、《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四)省民族宗教委机关公务员、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机关、委属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
(五)省民族宗教委委属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省民族宗教委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涉及本清单第一部分第二项所列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
(二)检举省民族宗教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省民族宗教委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反映省民族宗教委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省民族宗教委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省民族宗教委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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